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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20)豫1328民初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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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诉请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帮助委托人挽回损失。

案件详情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28民初467号

  原告

  XX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XX26-27层。

  法定代表人:RXX,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

  宋XX,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8825.37元;

  2. 判令被告偿还贷款利息(自2018年9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825.37元并自2018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79元,由被告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明芝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XX


  • 2020-04-26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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