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28民初467号
原告
XX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XX26-27层。
法定代表人:RXX,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
宋XX,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8825.37元;
2. 判令被告偿还贷款利息(自2018年9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825.37元并自2018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79元,由被告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明芝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