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公司与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20)豫1324民初10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诉请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帮助委托人挽回损失。

案件详情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24民初1003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泰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36067462H。

  法定代表人:RXX,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周XX,女。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XX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7974.74元;2、判令被告周XX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周X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消费金融业务,并取得了金融许可证。2018年1月9日,被告周XX向原告申请贷款30000元,并与原告签署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77XXXX81003)。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30000元并提供相应服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属于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周XX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贷款申请表、授权书、消费信贷合同、银行电子回单、还款明细,被告周XX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反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9日,被告周XX向原告XX公司申请贷款30000元,原告XX公司与被告周XX签订了以原告XX公司为贷款人,以被告周XX为借款人的编号为377XXXX81003号的个人贷款申请表(现金贷)、消费贷款合同及贷款确认函。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30000元;分期期数42期;每月还款额1353.13元;首次还款日2018年2月26日;每月还款日26日;月客户服务费率0.135%;月贷款管理费率0.808%;月贷款利率2%;折算年化综合息费率36%;借款用途为日用品。合同第十条为提前到期,约定若任何一笔贷款的某一期期款逾期满90天仍未完全偿还,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合同第十三条为争议解决,约定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中提供的“现居住地址”是借款人的有效送达地址,借款人同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无人签收或者拒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等。

  2018年1月9日,原告XX公司向被告周XX银行账户支付借款30000元。被告周XX分别于2018年2月26日、2018年3月26日、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26日向原告各归还贷款1353.13元,2018年6月26日归还贷款1000元;其中共计归还本金2025.26元,归还利息服务费4387.26元,结欠本金27974.74元。

  另查明,原告XX公司经中国XX颁发金融许可证,许可原告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包括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经许可经营消费贷款业务,原告与被告周XX签订的消费贷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周XX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周XX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周XX偿还借款本金27974.74元及按照约定利率月息2%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XX公司借款27974.74元及利息(按照约定利率月息2%自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54元,减半收取386.77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小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XX


  • 2020-05-12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