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公司与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20)豫0425民初5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诉请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帮助委托人挽回损失。

案件详情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豫0425民初552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楼泰达XX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6067462H。

  法定代表人:R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XX立即偿还XX公司贷款28469.84元;2.依法判令陈XX按月息2%支付XX公司贷款自2018年10月26日支付至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4日暂计8845.0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XX承担。事实和理由:XX公司系中国银监会批准许可金融业务的公司。2018年5月26日陈XX向XX公司申请贷款30000元,并于XX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89XXXX30002)。XX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陈XX发放了30000元贷款并提供相应服务,后陈XX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被告陈XX缺席未答辩。

  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贷款申请表、授权书、消费信贷合同各一份,拟证明2018年5月26日陈XX向XX公司申请贷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89XXXX30002),约定XX公司向陈XX发放贷款30000元并提供服务,陈XX月还款1353.05元,分42期还完,月利率2%,服务费率1%,XX公司主张利息为年利率24%;证据2.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拟证明2018年5月26日XX公司根据贷款合同向陈XX发放贷款30000元;证据3.还款明细一份,拟证明陈XX还款及违约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6日陈XX向XX公司申请贷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89XXXX30002),约定XX公司向陈XX发放贷款30000元并提供服务,陈XX月还款1353.05元,分42期还清,月利率2%,服务费率1%,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二项约定:“自动提前到期:若任何一期期款逾期满90天仍未完全偿还,则您的贷款将自动提前到期,您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同日XX公司向陈XX中国XX银行(账号为62×××53)账户转账30000元。后陈XX向XX公司还款共计4期,偿还本金共计1530.16元,利息共计2355.23元,客户服务费共计1177.61元,保障服务费共计289.2元,灵活还款服务包共计60元。自2018年9月27日起,下余本金28469.84元、利息及其他服务费用未偿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XX公司主张陈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8469.84元之请求,提供有陈XX的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的银行电子回单和还款明细,能够证明陈XX下余贷款本金28469.84元未偿还的事实,且合同条款第七条第二项约定:“2.自动提前到期:若任何一期期款逾期满90天仍未完全偿还,则您的贷款将自动提前到期,您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陈XX自2018年10月26日第5期期款逾期至今未偿还下余款项,根据该条款约定下余贷款本金28469.84元陈XX应一次性清偿,故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陈XX偿还利息至2018年9月26日,故XX公司请求陈XX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XX公司借款本金28469.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7元,由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XX


  • 2020-06-12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