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公司、上官帅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20)豫04民终23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一审法院以双方约定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代理律师提出约定管辖地与双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无联系,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裁定撤销原判,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案件详情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民终2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XX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36067462H。

  法定代表人:R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官帅X,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官帅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XX公司在起诉时已经明确提供上官帅X的准确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和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确定上官帅X的民族、性别、唯一的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不属于被告不明确。二、本案贷款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含电子送达地址)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一审法院忽视合同中的送达约定,属于对事实审查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综上,XX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官帅X立即向其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1278.1元;2.判令上官帅X立即向其偿还贷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19650.83元(按照月息2%自2018年10月11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2月04日,其后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上官帅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系起诉的必要条件,其中“有明确的被告”,包含着有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XX公司提供的上官帅X身份信息、住所地址,一审法院查找不到,致使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现XX公司又提供不出上官帅X具体身份信息、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待被告明确后,可以另行起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61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本案XX公司已提供了上官帅X的身份证信息和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被告是明确的。一审应审查上官帅X是否存在下落不明或下落虽明但无法用公告之外的方式送达的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一审法院以XX公司不能提供上官帅X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也不能确定上官帅X的送达地址为由,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XX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红燕

  审判员  王会军

  审判员  翟建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 2020-08-13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