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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沪0115民初647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被告拖欠原告40万元借款迟迟不还,后无法取得联系,帮助委托人通过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帮助委托人挽回损失。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民初64764号

  原告:刘X,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庄XX,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X与被告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王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XX经本院公告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庄XX归还原告刘X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被告庄XX支付原告刘X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庄XX支付原告刘X律师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庄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200,000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逾期还款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由被告承担所有催讨费用包括律师费等。2015年2月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200,000元。双方又签署了《借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等。上述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原告虽屡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拖延不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庄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借款协议书1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对借款期限、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2、中国XX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查询1份,以证明2015年2月2日原告从其银行卡账户内转账至被告银行卡账户内200,000元;3、借款协议书1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对借款期限、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4、中国XX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查询1份,以证明2015年2月3日原告从其银行卡账户内转账至被告银行卡账户内200,000元;5、聘请律师合同1份、律师费发票1份,以证明原告为向被告催讨借款,原告聘请律师支付1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出借人(甲方):刘X;借款人(乙方):庄XX。今双方达成共识,以诚信、坦诚的信念为本,乙方向甲方借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达成条款协议如下:一、乙方同甲方借的钱款不得用于非法行为,只用于原先乙方所说的用于正常商业投资及生活所需,如违反后果自负,还得偿清债务。二、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15年12月1日前还清200,000人民币整。如逾期不还,按照国家规定不高于银行利率四倍范围内执行。三、乙方若在_天期之日不能偿还所欠债务,则乙方同意交易自己私有的_做抵押或者变卖,抵押或变卖决定权在甲方。四、如果乙方有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到_天后如不还清所欠债务,甲方向法院起诉的律师费诉讼费都由乙方承担。五、自签订之日起则乙方已收到甲方金额贰拾万圆整人民币,收据包含在协议内。六、双方未尽事宜,以协商一致为主,大家抱着公平平等的心情,在无压迫之下自愿签订此协议。七、以此白纸黑字为据,此借条在甲方保持,以上条款必须遵守在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日,原告从其银行卡账户内转账至被告银行卡内200,000元。2015年2月3日,原、被告又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出借人(甲方):刘X;借款人(乙方):庄XX。今双方达成共识,以诚信、坦诚的信念为本,乙方向甲方借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达成条款协议如下:一、乙方同甲方借的钱款不得用于非法行为,只用于原先乙方所说的用于正常商业投资及生活所需,如违反后果自负,还得偿清债务。二、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15年12月2日前还清200,000人民币整。如逾期不还,按照国家规定不高于银行利率四倍范围内执行。三、乙方若在_天期之日不能偿还所欠债务,则乙方同意交易自己私有的_做抵押或者变卖,抵押或变卖决定权在甲方。四、如果乙方有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到_天后如不还清所欠债务,甲方向法院起诉的律师费诉讼费都由乙方承担。五、自签订之日起则乙方已收到甲方金额贰拾万圆整人民币,收据包含在协议内。六、双方未尽事宜,以协商一致为主,大家抱着公平平等的心情,在无压迫之下自愿签订此协议。七、以此白纸黑字为据,此借条在甲方保持,以上条款必须遵守在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日,原告从其银行卡账户内转账至被告银行卡账户内200,000元。嗣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等在案佐证,且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审查了原告出借款项的原因、交付方式及来源,未发现有与生活常理明显相悖之处,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依据《借款协议书》,并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以及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定律师费为1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X借款400,000元;

  二、被告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X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X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9元,由被告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

  人民陪审员  杨德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7-12-20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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