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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 婚姻家庭
  • (2018)沪0115民初48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本案男方新加披籍,女方香港永久居民,在新加披登记结婚,无法在大陆办理离婚手续。代理律师帮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立案,为节省诉讼费用,针对财产部分通过谈判最终与男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针对婚姻关系部分,以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达到委托人在大陆离婚的目的。

案件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沪0115民初4817号

  原告:陈XX,女,1978年1月7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许某某(SXX),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XX与被告许某某(S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在工作中自行相识,于2008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不错,也没有矛盾。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原告屡次劝说被告与他人分手,但是均没有成功。原告现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许某某(S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许某某(S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肖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XX


  • 2018-01-29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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