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沪0115民初4817号
原告:陈XX,女,1978年1月7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许某某(SXX),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XX与被告许某某(S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在工作中自行相识,于2008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不错,也没有矛盾。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原告屡次劝说被告与他人分手,但是均没有成功。原告现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许某某(S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许某某(S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肖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