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申1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范X,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范X、张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5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范X、张XX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范X、张X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X、张XX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德康
审判员 许 京
审判员 魏海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