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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诉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沪01民申1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一审代理委托人获得胜诉判决,被告申请再审,再审听证后意识到再审无望,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案件详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申1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范X,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范X、张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5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范X、张XX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范X、张X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X、张XX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德康

  审判员  许 京

  审判员  魏海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 2018-04-17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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