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XX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民初3436号
原告:汤XX,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高XX,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XX,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汤XX诉被告高XX、张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菲、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大连XXXXX号XXX室和504室公用通道内搭建的洗手池,清理堆放的洗衣机和其他杂物(水桶、簸箕),将通道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将504室防盗门改成向内侧开。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居。2017年两原告在共用通道内违法搭建洗手池,堆放洗衣机等杂物,严重影响原告开门、通行,洗衣机噪音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和休息,且存在漏水安全隐患,同时,被告自行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占用公共空间,严重影响邻居通行。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高XX、张XX辩称,在走道里确实安装了水斗和洗衣机。水桶就是放在水斗里的,簸箕也有的。不同意移除。这些东西是原告的哥哥同意被告放的。而且原告XX也往外开,也堆放杂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系上海市大连XX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两被告系上海市大连XX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将房屋防盗门向外开启,并在公共走道搭建洗手池、堆放洗衣机及水桶、簸箕。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现将房屋防盗门向外开启、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现原告要求被告移除并恢复,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X、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大连XXXXX号XXX室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恢复原状;
二、被告高XX、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上海市大连XXXXX号XXX室公共走道搭建的洗手池,移除走道内堆放的洗衣机、水桶、簸箕,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高XX、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毕再成,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