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沪0115民初283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原告出借30万元给被告,被告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代理律师帮助原告起诉,诉请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权益。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民初28307号

  原告:刘XX,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万XX,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XX与被告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8日,被告因生意和家庭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6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于2016年11月8日前归还。当日,原告给被告转账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全部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万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万XX因生意和家庭需要资金周转向刘XX借到现金陆万元正,小写(60,000元正),转账叁拾万元正,小写(300,000元正)。于2016年11月8日之前归还。”

  当日,原告给被告转账30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XX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原告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借款30万元,有借条、中国XX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XX借款30万元;

  二、被告万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XX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万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东锋

  人民陪审员  顾铭洲

  人民陪审员  王志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XX


  • 2018-08-28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