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民初28307号
原告:刘XX,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万XX,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XX与被告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8日,被告因生意和家庭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6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于2016年11月8日前归还。当日,原告给被告转账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全部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万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万XX因生意和家庭需要资金周转向刘XX借到现金陆万元正,小写(60,000元正),转账叁拾万元正,小写(300,000元正)。于2016年11月8日之前归还。”
当日,原告给被告转账30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XX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原告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借款30万元,有借条、中国XX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XX借款30万元;
二、被告万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XX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万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东锋
人民陪审员 顾铭洲
人民陪审员 王志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