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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曹XX、韩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沪0115民初342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原告出借资金给被告,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双方未约定利息。代理律师帮助原告起诉,诉请全部得到法院支持,除归还借款本金外另行支付逾期利息,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权益。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民初34280号

  原告李XX,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被告曹XX,女,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韩X,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XX诉被告曹XX、韩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建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英、宋XX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XX、韩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7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2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后被告未履约,经原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被告曹XX、韩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方以拆迁房屋需补差价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曹XX、韩X帐户中各80,000元,另40,000元现金交付无法提供证据故不主张),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期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止,未约定利息。因被告方未履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被告方向原告借款,有被告方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等予以佐证,被告方向原告借款之事实成立,故对原告主张归还本金之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XX、韩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XX借款160,000元;

  二、被告曹XX、韩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曹XX、韩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  沈 英

  人民陪审员  宋XX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XX


  • 2018-09-07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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