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21480号
原告:任XX,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XX。
原告:任XX,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XX。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叶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
原告任XX、任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任XX、任XX于2018年11月2日以另案起诉要求与上海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任XX、任XX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XX、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仪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