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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X、任XX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8)沪0104民初214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死者因超过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仅形成劳务关系,在非工作时间意外身亡。家属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意见,代理律师起诉后,在法院调解下,与公司达成和解,家属获得满意的赔偿,后撤诉。

案件详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21480号

  原告:任XX,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XX。

  原告:任XX,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XX。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叶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

  原告任XX、任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任XX、任XX于2018年11月2日以另案起诉要求与上海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任XX、任XX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XX、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仪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XX


  • 2018-11-02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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