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公司与刘X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9)沪02民终40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委托公司因侵害某体育明星肖像权,被诉请赔偿40万元,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一审法院仅判决需赔偿50,000元。

案件详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沪02民终4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4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X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首先,其涉案文章系对刘X退役热点事件的评论,而非商业广告。在十四幅图片中,仅有第十二幅图片文字介绍了其公司的产品,其他都是对新闻事件的述说和评论,丝毫不涉及其公司的理财产品,通篇文章无法得出其公司与刘X有关联的结论,也得不出刘X购买了其公司产品的结论,更得不出误导读者购买该产品欲望的结论。故其没有侵犯刘X的肖像权。其次,其未经刘X许可在公众号中引用其照片,形式上欠妥,但未用于商业目的,不属于侵犯刘X的肖像权。即使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肖像权,其侵权行为情节轻微,未对刘X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刘X书面答辩称:不同意XX公司的上诉请求。XX公司在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推送的文章首先叙述了其退役的热点事件,然后将该热点事件与其理财产品作关联性描述,并在该文章显著位置植入了其公司的广告,包括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商业宣传信息。XX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该文章中使用多张其肖像图片,并进行加工修改做出其理财产品的宣传图,旨在利用其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品牌和理财产品的目的。XX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侵犯了其肖像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XX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二、XX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须经其或其代理人确认,致歉版面不小于9cm*14cm;三、XX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2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负担。

  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快快金融”的首页位置向刘X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刊登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二、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三、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赔偿维权支出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XX公司是一家从事金融活动的经营性公司,其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该文章未经刘X同意发布了刘X的14幅照片及图片,其中配有的文字涉及XX公司的产品宣传信息、经营地址和电话以及应用软件下载链接等,明显带有商业目的。由此,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侵犯了刘X的肖像权是正确的,XX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XX公司上诉认为其涉案文章不构成侵犯刘X的肖像权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根据XX公司的侵权影响范围、侵权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酌情确定XX公司赔偿刘X的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费用均无不妥之处,故XX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王X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金 冶

  审判员  顾继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XX


  • 2019-06-28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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