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7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XX。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原审被告:陆XX,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陆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7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40.5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岑XX
审判员 王韶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