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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马XX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川0104民初103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先哲律师
涉案款项全部追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先哲,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子为,北京XX律师。

  被告:马X,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黄XX与被告马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X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先哲、被告马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X向黄XX返还款项26万元;2、判令马X自本案起诉之日起,以26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黄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马X承担。事实和理由:黄XX与马X相识多年,于2017年迅速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并开始筹备结婚事宜。因马X名下拥有一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的房屋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双方为了解决婚后的居住问题,经共同商议,拟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当做婚房使用。在此种情况下,黄XX基于双方即将结为夫妻、共同组建家庭的特殊身份关系,于2017年3月16日向马X的账户一次性转入27万元,用于偿还该房屋贷款。但马X未将该款用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另购买投资了一套约80万元的商住房。其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和平分手,双方已丧失共度余生的基础,黄XX也不再有向马X支付款项的前提。分手时,马X曾承诺向黄XX退还该27万元款项,但一直未能兑现。后经黄XX多次催告,马X才于2018年8月15日向黄XX退还了1万元款项,但剩余的26万元至今未能支付。现黄XX经确诊为口咽癌,一直处于治疗之中,治疗费用、生活费用均系巨额开支,黄XX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黄XX向马X支付了27万元系基于双方即将结婚的特殊关系,现双方已经和平分手,该基础已经丧失,黄XX不再负有支付该款项的前提,且马X也承诺偿还。故此,黄XX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马X辩称,黄XX与马X确实曾经发展为恋爱关系,但尚未到谈婚论嫁的程度。马X有房居住,如果双方真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可以住在马X处,不存在婚房的问题。黄XX确实赠与了马X27万元,但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现该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存在马X返还黄XX赠与款项的问题。马X确实曾经向黄XX支付过1万元,但该1万元系马X赠与给黄XX的,与黄XX赠与给马X的27万元无关。如果黄XX确实生病,马X感到遗憾,但这与马X是否应当退还黄XX27万元无关。故此,黄XX请求返还26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XX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黄XX与马X于2017年发展为恋爱关系。2017年3月16日,黄XX向马X转账27万元。后黄XX与马X分手。马X与黄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黄XX多次要求马X返还其给马X的27万元;2018年8月14日,黄XX因其父母出车祸,再次找马X要钱,马X支付给黄XX1万元;2019年5月,黄XX因患病,再次找马X要钱,马X回复黄XX:“钱的问题一直很清楚的,本来也不是我借你的钱,是你非要给我让我把房贷还完,我想着如果我们要在一起,搭上自己的积蓄再购置一套物业,分开以后你说要回去,我也没有说不给你,但是你知道我的情况,房子现在还没有交房……我会给你,但现在确实不是时机的”;黄XX曾向马X发送微信:“因为爱,所以我愿意为你那些你不认为是负担,而我又想你连这些负担都没有,才会做的事情。我也知道一个月一两千房贷根本不算压力,所以不存在帮”。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黄XX提交的XX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马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XX与马X确立恋爱关系,黄XX在恋爱期间向马X转款27万元,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明确,黄XX向马X转款用于马X归还其购买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系基于恋爱关系的一种赠与。黄XX现要求马X返还其赠与给马X用于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款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以不含有等价、有偿、缔结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但婚约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本案中,黄XX在恋爱期间向马X转款用于偿还购房按揭贷款的行为,是一种隐含某种强烈感情因素的赠与,该赠与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现双方已经分手,共同生活的基础和可能性已不复存在,黄XX期望没有达成,赠与财产所附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故其有权要求马X返还之前的赠与款项。马X已向黄XX返还1万元,现黄XX要求马X返还剩余2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XX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马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XX26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马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郭X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书记员王X


  • 2019-11-12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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