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7531号
原告:王X,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
原告王X与被告上海XX公司、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胡铁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