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4846号
原告:肖X,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第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原告肖X诉被告周XX、第三人上海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肖X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X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亚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