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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农村户籍城标赔,保险公司上诉遭驳回

  • 交通事故
  • (2019)皖15民终4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河南农村户籍按照浙江城镇标准赔偿的诉情,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皖15民终4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XX**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309675XL。

  负责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慎XX,女,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XX**河南省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6256030J(1-1)。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慎XX、河南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被上诉人慎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河南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2、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XX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03620.79元(上诉金额为43166元);3、二审诉讼费用由慎XX、河南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慎XX仅提交了自2015年9月30日起就在河南省邓州市的卢浮帝景XX居住的证明,未提供任何其本人与浙江省城镇居民有关联的证据,一审法院按照浙江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

  慎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慎XX伤残赔偿金按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法可依,且本起事故其他伤者比如唐XX等的伤残赔偿金就是按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根据安徽省高院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中所提到的城镇居民标准没有明确提到是哪一省的城镇居民标准,一审法院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方式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其他的赔偿项目以伤残鉴定报告为准,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河南XX公司辩称,河南XX公司所有的豫A×××××号大型客车,在XX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每座限额50万元,对于慎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依法应当由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对于慎XX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同意XX公司的上诉意见,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核。

  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河南XX公司、XX公司赔偿慎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8637元,后变更为173047元;2.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直接支付给慎XX,不足部分由河南XX公司赔偿;3.河南XX公司、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3日22时17分,王XX驾驶豫A×××××号大型客车沿沪陕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行线691KM+200M处时,因雪天路滑,王XX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慎XX轻微伤。经合肥市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认定,王XX负事故全责,慎XX无责。慎XX住院治疗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河南XX公司系豫A×××××号大型客车所有人,王XX系职务行为,应由河南XX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该车辆在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险限额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3日22时17分,王XX驾驶豫A×××××号大客车(核载63人,实载57人)沿沪陕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行线691KM+200M处时,因雪天路滑,王XX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车速过快,豫A×××××号车方向失控侧翻至高速公路同向护栏外,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十八人受轻伤,慎XX其余人轻微伤,豫A×××××号车及道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9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出具合公交(高七)认字[2016]第G7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X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文明驾驶,且遇有雪、结冰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慎XX等乘坐人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次日,慎XX入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右肩关节盂上缘、喙突基底部骨折3.右肩锁关节脱位4.右拇指远节指骨骨折5.腰4左侧横突骨折6.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右侧胸腔积液7.面部多发软组织挫裂伤8.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12月22日慎XX出院,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予以对症治疗,定期换药,术后2周视切口情况拆线2.出院后继续右上肢支具外固定制动5周,右上肢三角巾悬吊制动及右手拇指铝夹板外固定2周等3.出院后定期复查,骨折完全愈合后二次手术行内固定取出术4.建议休息5月,加强营养及护理,骨折未完全愈合前避免患肢负重5.骨科、胸外科门诊随诊。以上慎XX住院29天支付医疗费36000元由河南XX公司垫付,该款慎XX未诉讼。2017年8月10日,经慎XX委托南阳万和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2017]临鉴字第02/067号《鉴定意见书》:慎XX右肩部损伤属十级伤残,右尺桡骨骨折固定术后属十级伤残;综合评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120日。为此,慎XX支付伤残鉴定费1450元。2018年7月23日,慎XX入住邓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尺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右侧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018年7月31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休息3-6月、酌情进行功能锻炼、不适随诊。以上慎XX住院8天及第一次住院后门诊共支付医疗费10382.79元(河南XX公司借款5500元)。王XX驾驶豫A×××××号大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南XX公司,该车辆以河南XX公司为被保险人在XX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每座限额50万元、医疗费每次事故每座绝对免赔2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慎XX与张XX登记结婚。2014年3月22日,张XX与河南XX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张XX购买佰宇卢浮帝景8幢1单元201号房屋一套。2017年5月30日,邓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浮帝景物业服务中心出具一份《证明》:张XX2015年9月30日开始居住在我小区。2017年6月16日,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三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慎XX现在我辖区卢浮帝景XX居住。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王XX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致慎XX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王XX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慎XX以王XX系职务行为为由要求王XX的用人单位河南XX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河南XX公司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予以准许。王XX驾驶的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人应对车上人员的损害结果在赔偿限额内予以直接赔偿。慎XX长期在河南省城镇居住,要求比照本起交通事故其他伤者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慎XX的伤残等级两处十级、三期有鉴定机构的意见且河南XX公司、XX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慎XX提出的护理费、误工费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提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予以核减为每天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亦由一审法院酌定;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有收费单位出具的票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依照六安市中院指导意见,受害人被评定8-10级伤残,请求支付被扶养生活费,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核定慎XX的损失为:医药费10382.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29天+8天)×30元/天}、营养费3600元(120天×30元/天)、误工费10800元(180天×80元/天)、护理费7320元(60天×122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残疾赔偿金112774.2元{51261元/年×20年×(10%+1%)}、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152486.99元,由XX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扣除医疗费绝对免赔2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赔偿146786.99元,扣除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700元由河南XX公司承担。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XX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慎XX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合计146786.99元(不含河南XX公司垫付医疗费36000元);二、河南XX公司赔偿慎XX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700元(含河南XX公司借款5500元);三、驳回慎XX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鉴定费1450元,合计2790元,由河南XX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审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一审。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慎XX的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伤残,本起事故的其他伤者高敬许、唐XX已经本院生效判决残疾赔偿金是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据此本起交通事故同车的其他伤者及本案伤者慎XX的残疾赔偿金也可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一审法院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慎XX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应军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XX


  • 2019-02-25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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