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X,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XX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225MA2MR6HR3C(1-1)。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17862653(1-1)。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袁XX与因与被上诉人王X、阜南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程X、马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5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5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4元,由本院退还给袁XX。
审判长 胡龙汉
审判员 孙 颖
审判员 崔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关X
书记员李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