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一审职务行为不认定,二审撤销原判令重审

  • 交通事故
  • (2019)皖12民终9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未认定被告的职务行为,一纸判决书几乎无执行的可能性,代理律师坚持上诉,指明被告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公司因为在当地影响大资源广,二审法院顶着巨大压力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认定被告属于职务行为,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X,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XX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225MA2MR6HR3C(1-1)。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17862653(1-1)。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袁XX与因与被上诉人王X、阜南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程X、马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5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5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4元,由本院退还给袁XX。

  审判长  胡龙汉

  审判员  孙 颖

  审判员  崔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关X

  书记员李XX(代)


  • 2019-05-05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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