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证据不利被告席,反守为攻初胜利

  • 房产纠纷
  • (2018)浙0481民初85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原告手持被告白纸黑色书写的产权归原告的协议,在所有证据看起来对被告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反守为攻,原告眼看败诉在即,选择撤诉,赢得阶段性胜利。

案件详情

  浙江省海宁市XX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8525号之二

  原告:龚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第三人:XXX。

  负责人:卜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浙江XX律师。

  原告龚XX与被告宋X,第三人X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2元,减半收取计4716元,由原告龚XX负担。

  审 判 长  金 逸

  人民陪审员  娄志芬

  人民陪审员  凌三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9-10-15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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