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XX政赔偿裁定书
(2018)沪0115行赔初20号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水土保健按摩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杨XX,女,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武圣合,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XX。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水土保健按摩服务部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水土保健按摩服务部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忠元
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
人民陪审员 彭希伦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