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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数额大,有效辩护获轻刑

  • 刑事辩护
  • (2019)沪0115刑初3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被告人多次盗窃,数额较大,积极辩护,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辩护人王XX,上海XX律师。

  辩护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杨XX,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人张XX,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杨XX、张XX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杨XX、张XX及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XX、张XX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某工地宿舍内,窃得该工地宿舍内安装的海尔牌空调外机11台,空调内机6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270元。

  2018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XX、杨XX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XXXXX号上海浦东XX电力有限公司工地,窃得该工地机坑支撑槽钢23根,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720元。

  2018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朱XX、杨XX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XXXXX号上海浦东XX电力有限公司工地,窃得该工地机坑支撑槽钢15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18元。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朱XX因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张XX因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同月21日,被告人杨XX等候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XX在家属帮助下自愿退赔钱款人民币16,0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杨X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龚某某、宋XX的陈述笔录,证人吴X1、吴X2的证言笔录,记帐薄、增值税发票,监控截图、光盘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业务档案卡,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和被告人朱XX、杨XX、张XX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杨XX、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杨XX、张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X、张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退赔等情节,对被告人朱XX、杨XX、张XX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XX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XX、杨XX、张XX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赔在案的钱款分别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退赔在案的钱款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蒋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


  • 2019-01-22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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