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沪03刑终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男,1986年8月22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辩护人王菲,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9)沪0104刑初1042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杨XX。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XX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XX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刑初10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XX
审判员 夏XX
审判员 曹芬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