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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上千万,积极辩护从轻判

  • 刑事辩护
  • (2019)沪0115刑初18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被告人在委屈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数额高达上千万元,积极辩护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刑初18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XX,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王XX,上海XX律师。

  辩护人程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孔XX,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人蔡XX,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朱XX,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XX、孔XX、蔡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XX、孔XX、蔡XX及辩护人王XX、程X、王菲、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桑XX、孔XX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多次从魏XX(另案处理)、被告人蔡XX处购进柴油,私设加油点加价对外销售。经统计,被告人桑XX、孔XX从魏XX处购进柴油金额达人民币1,12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从被告人蔡XX处购进柴油198万余元,上述柴油均被两名被告人对外加价销售。

  2018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被告人桑XX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周XX(另案处理)处购进柴油,私设加油点加价对外销售。经统计,被告人桑XX从周XX处购进柴油金额达40万余元,上述柴油由其对外加价销售。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蔡XX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在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期间,以其经营的上海XX公司的名义购进柴油后加价销售给被告人孔XX、桑XX,周XX(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达521万余元。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蔡XX以其经营的上海XX公司的名义购进共计295吨柴油(累计含税购买金额1,805,300元),并加价对外销售。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孔XX在本区港滨路被上海市质监局当场查获,当日移交公安机关。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桑XX在本区港城路XXX号附近的非法加油点被抓获,该加油点的柴油同时被扣押。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蔡X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XX、孔XX、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沈X1、郑X1、郑X2、沈X2、乔某某、周某某、巩X、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周XX、魏XX的证言、相关出库明细表、销售订单、证人李XX、王某某、杨某某、魏XX的证言、上海XX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照片、上海XX公司计量单、相关称重照片、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XX、孔XX、蔡XX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桑XX、孔XX、蔡XX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蔡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孔XX、桑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蔡XX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桑XX、孔XX、蔡XX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桑XX、孔XX、蔡XX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桑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止。)

  二、被告人孔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先行羁押的25日予以折抵。)

  三、被告人蔡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444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蔡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判决,撤销其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

  四、扣押的汽油、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胡 萍

  人民陪审员  刘春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XX


  • 2019-07-29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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