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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轻伤,实报实销判一年

  • 刑事辩护
  • (2019)沪0114刑初12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实报实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当月刑满释放。

案件详情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14刑初12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X,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XX;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王菲,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3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X及辩护人王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崔XX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XXXXX号国际汽车城科技创新港区卸货,因其停放的车辆溜车,与被害人倪XX停放在此的车辆发生碰擦,双方就如何处理的问题产生争议,继而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崔XX脚踹被害人倪XX左腿处致倪跌倒受伤。经鉴定,倪XX因外伤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已构成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崔XX带至派出所询问,被告人崔X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崔XX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崔XX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倪XX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XX的陈述,证人唐XX、王某某、马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倪XX的验伤通知书、病史资料、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及工作情况,谅解书,被告人崔XX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崔XX系自首及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  胡珍婷

  人民陪审员  刘长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XX


  • 2019-10-16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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