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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数十场,律师辩护获轻刑

  • 刑事辩护
  • (2019)沪0115刑初32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被告人开设赌场数十场,经辩护,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刑初32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马XX,上海XX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X2,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高XX;2010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5日;2017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

  被告人吴X2,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辩护人徐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金XX,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安丰镇甲贝村东对门队;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王菲、王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张X,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人朱XX,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人蔡X,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XX**;2010年6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

  被告人杨XX,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XX**;2017年3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朱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王X3,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安徽省。div>

  辩护人施XX,上海市XX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马X,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安徽省。div>

  被告人石XX,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div>

  被告人栗X2,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安徽省。div>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李X2、吴X2、金XX、张X、朱XX、蔡X、杨XX、王X3、马X、石XX、栗X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XX、代理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起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2、李X2、吴X2、金XX、张X、朱XX、蔡X、杨XX等人经预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区各地及本市崇明区长兴XX废弃厂房等多处开设“筒子杠”及“斗牛”赌场,收取庄家盈利5%至10%作为红利,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杨XX、王X3、马X、石XX、栗X2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洗牌、接送赌客、发牌配码、看管分庄箱、提供赌场场地等活动。被告人王2开设赌场70余场,被告人李X2开设赌场90余场,被告人吴X2开设赌场80余场,被告人金XX开设赌场20场左右,被告人张X开设赌场40余场,被告人蔡X开设赌场10场左右,被告人朱XX开设赌场40场左右,被告人杨XX开设赌场7场左右,在赌场内洗牌40余场,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王X3开窑车接送赌客70余场、被告人马X开窑车接送赌客60余场、被告人石XX配码、发牌40余场,获利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栗X2提供赌场场地20场左右,获利人民币2.5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王2、李X2、吴X2、金XX、张X、朱XX、蔡X、杨XX、王X3、马X、石XX、栗X2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十二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其中被告人王2、李X2、吴X2、金XX、张X、朱XX、蔡X、杨XX系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王X3、马X、石XX、栗X2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王2、李X2、吴X2、张X、蔡X、杨XX、马X、石XX有坦白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朱XX、栗X2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马X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2、李X2、吴X2、张X、朱XX、蔡X、王X3、马X、石XX、栗X2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金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均无异议,辩称其妻子因其他案件被羁押,家庭需要照顾,希望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均无异议,辩称其只是帮助被告人王2拿钱,不应定为主犯。

  辩护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王2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其没有参与长兴XX的七节开设赌场事实。

  辩护人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吴X2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是组织者,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菲、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金XX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杨XX没有带客、没有提供场所,只是替被告人王2收钱,达不到开设赌场的标准,应认定为从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需要独自抚养两个小孩,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施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王X3因系文盲,故没有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现能当庭自愿认罪,其参与时间较短,主观恶性较小,身体状况不能自理,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起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2、李X2、吴X2、金XX、张X、朱XX、蔡X、杨XX等人经预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区各地及本市崇明区长兴XX废弃厂房等多处开设“筒子杠”及“斗牛”赌场,收取庄家盈利5%至10%作为红利,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杨XX、王X3、马X、石XX、栗X2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洗牌、接送赌客、发牌配码、看管分庄箱、提供赌场场地等活动。其中被告人王2开设赌场70余场,被告人李X2开设赌场90余场,被告人吴X2开设赌场80余场,被告人金XX开设赌场20场左右,被告人张X开设赌场40余场,被告人蔡X开设赌场10场左右,被告人朱XX开设赌场40场左右,被告人杨XX开设赌场7场左右,在赌场内洗牌40余场,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王X3开窑车接送赌客70余场、被告人马X开窑车接送赌客60余场、被告人石XX配码、发牌40余场,获利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栗X2提供赌场场地20场左右,获利人民币2.5万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王2、李X2、吴X2、金XX、张X、王X3、蔡X、杨XX、马X、石XX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朱XX、栗X2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王2、李X2、吴X2、张X、朱XX、蔡X、杨XX、马X、石XX、栗X2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公安机关扣押了相关移动电话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周某某、李X1、靳X、王X1、崔X1、孙某某、高XX、栗X1、吴X1、刘某、田X、崔X2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照片、微信群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王2、李X2、吴X2、朱XX、张X、蔡X、杨XX、马X、石XX、栗X2的供述笔录,被告人王2、李X2、朱XX、张X、杨XX、王X3、马X、石XX、栗X2的前科劣迹情况等证据证实,十二名被告人亦当庭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李X2、吴X2、金XX、张X、朱XX、蔡X、杨XX、王X3、马X、石XX、栗X2为非法牟利,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杨XX代表被告人王2参与开设长兴XX七次赌场的事实,不仅被告人杨XX多次供述在案,且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被告人王2亦当庭予以供认,足以认定,且被告人杨XX在其中行为积极,地位重要,不能认定为起次要、辅助作用,故被告人王2、杨XX的辩护人所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马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2、李X2、吴X2、金XX、张X、朱XX、蔡X、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X3、马X、石XX、栗X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2、李X2、吴X2、张X、蔡X、杨XX、马X、石XX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栗X2能自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X、王X3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所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本案各名被告人均不宜适用缓刑,故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所做缓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各名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各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X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吴X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金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朱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蔡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王X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马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石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栗X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追缴各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连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缪 军

  审 判 员  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XX


  • 2019-10-29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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