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刑初49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1995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XX**,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菲,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8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X出庭支持供述,被告人马XX及辩护人王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马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弄XXX号XXX室内,采用捂嘴、肢体控制等暴力胁迫的方式脱下被害人慈X的衣服,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引发被害人强烈反抗、情绪失控,随后被告人马XX放弃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慈X因外伤致体表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马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慈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X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相关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公安内网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