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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数十万,从轻处罚九个月

  • 刑事辩护
  • (2019)沪0104刑初10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数十万元,经辩护,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轻刑。

案件详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04刑初10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辩护人王菲,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王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杨XX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ST”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委托他人在STP110N8F6电子元器件打上“ST”商标,后销售给李1(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5.6万元。因客户无法使用被告人杨XX提供的上述电子元器件,被告人杨XX支付5万元回收款给李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系坦白;系初犯、偶犯;本案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当庭表示愿意退赃。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李1、苏某某、童某某、阚某某、李2的证言、QQ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商标注册证、意法半导体(中国XX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杨XX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5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俞XX

  审判员  姜云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XX


  • 2019-11-28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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