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46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2,男,1995年6月4日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
辩护人王菲,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8]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2及其辩护人王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9日3时18分许,被告人张X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XX1928酒吧,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李XX。后与阻止其酒后闹事的被害人董1、董X2产生矛盾,而后纠集齐某某等人,在上址附近围堵董1、董X2而发生冲突后互殴。经鉴定,被害人李XX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董1遭受外力作用致右手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6.0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董X2遭受外力作用致右手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X2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手部软组织挫伤及体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张X2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董1、董X2的陈述、证人齐某某、陈某、刘某某、袁某、浦XX、卢某某、石某某、张1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光盘、验伤通知书、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谅解书及申请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2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2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张X2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X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人民陪审员 顾开仪
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