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涉嫌诈骗罪,全力辩护获缓刑
(2019)渝0105刑初85号
案情简述:
被告人李X,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文滔,重庆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雷XX、唐X、谢某某、黄XX共谋以推荐股票、诱使他人入会收取会员费等手段进行诈骗。四人共同出资设立重庆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又以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重庆市渝中区龙湖时代XXX-X等地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业务员用工作微信号通过被告人唐X从互联网上非法购买的公民手机号码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定期向被害人发送“盘后票”信息,谎称所在公司“系私募机构、有内幕消息、具备雄厚资金实力可以拉升股票”,并发送虚假的“盘后票”视频、营业执照等;如果被害人要求电话联系,则由被告人张XX配合业务员以“谢XX”或“韩XX”的名义进行电话交流,从而骗取被害人缴纳0.88万元、0.98万元不等的会员费。公司为组长和业务员规定了不同的底薪和业绩提成比例,剩余诈骗款项除去开支后由雷XX、唐X、黄XX、谢某某按占股比例分配。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X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曾XX等6人钱款共计5.4万元。
办案经过:
李X是大学毕业后通过网络招聘网站进入的涉案公司,由于社会经验浅薄,起初自己并不知道该公司为诈骗公司。李X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梦初醒,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四处打听专业的刑事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辩护工作,首先对全案卷宗进行了充分研究,向检察官出具了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并且多次与检察官面见沟通,希望可以给李X争取缓刑的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官、法官均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李X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辩护意见。对李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