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 川1321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绰号“老李”“李部长”, 男,1991年8 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991××××315,
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泗XX××三村民组
115号,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XX。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院批准被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辩护人夏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X,绰号“天命”, 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992××812,
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人和村四村民组 93
号,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四栋一单元1602,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X,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邱X,绰号“老邱”, 男,1991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991××0039,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鸿社区银盆南XX××小区4栋2601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1期1栋1单XX。2020年5
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X,绰号“小新”, 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50XXXX1991××4915,
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XX。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辩护人车X,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X,绰号“马克”, 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987××2319,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XX××31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西XX。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辩护人柴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X,绰号“木木", 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985××0778,
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富民城社区迎宾中路××8栋6单XX。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绰号“三金”, 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42XXXX1983××0791,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西省原平市人,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3栋1305房。2020年5
月25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刘X,绰号“阿东”, 男,1992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199××3035,
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XX××组 60
号,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公租房。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某,四川××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人王X,绰号“老黑”, 男,1994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1994××3014,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XX××51号4栋234号,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宿主城区红星南路××1栋1单XX3301,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X,绰号“佐七", 女,2000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30XXXX2000××2728,
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XX××小组 102
号,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XX401,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喻X,绰号“阿磊”, 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1995××3014,
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XX××组 164
号,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洞井商贸城XX。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X,绰号“阿X”“大剩”, 男,1998年4 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998××735X,
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军山铺镇万寿XX××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小区北XX。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何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皮X,绰号“阿凯”“皮克斯”, 男,1992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992××8311,
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泗XX××组170号,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3栋14-9,2020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现在家。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李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余X,绰号“天佑”, 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1990××2853,
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XX××组
233号,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3栋2单元904,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徐X,曾用名徐X,绰号“阿鑫”, 男,1992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XXXX1992××213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XX××组
138号,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11栋3单元202,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谢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 154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肖X、邱X、董X、谢X、彭X、王X、刘X、王X、周X、喻X、李X、皮X、余X、徐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书记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夏X,被告人肖X及其辩护人李X、龚X,被告人邱X及其辩护人杜X,被告人董X及其辩护人车X,被告人谢X及其辩护人柴X,被告人彭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黄真树,被告人刘X及其指定辩护人邓某,被告人王X、周X、喻X,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皮X及其辩护人刘X,被告人余X,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谢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陈X(另案处理)在柬埔寨金边市负责的赌博公司,以高薪招揽被告人邱X、董X、彭X、谢X、王X等技术人员到柬埔寨金边市修改、开发中文版赌博软件。修改完善的赌博软件先后以XXX、XXX等
APP 名称向中国境内公民进行推广运行,该赌博软件设有斗地主、抢庄牛牛、炸金花、百家乐等赌博方式。参赌人员通过 APP 上面的充值方式进行现金充值后在APP
上进行赌博;该赌博平台每局收取赢家5%的抽头,赌博结束后再通过 APP 上的兑换通道兑换现金,该赌博平台收取提现金额
2%左右的手续费。邱X共计获利583403元,董X共计获利884163元,彭X共计获利 710315元,谢X共计获利 585462元,王X共计获利464927.
47元。
2017
年底,被告人周X到柬埔寨陈X负责的赌博公司当驾驶员,2018年10月,参与该公司组建“爱玩二部”转化组(又称一组或推广组)并担任负责人,先后通过电话、微信、QQ或者朋友介绍等方式以高薪邀约老乡、同学、熟人到束埔寨从事赌博软件推广,周X所组织的转化组人员长时间控制在20到30人之间,先后有被告人刘X、王X、周X、李X、皮X、余X、徐X到柬埔寨该公司从事赌博软件的推广。该转化组主要是通过添加中国国内公民为微信好友后,推荐下载XXX、XXX等
APP 的方式进行推广。陈X负责的赌博公司以周X负责的转化组成功推荐的赌客参与赌博时,每局收取赢家5%抽头中的35%至
45%作为周X等人的佣金。周X共计获利130万元、王X共计获利119000元、刘X共计获利129285. 36 元、周X共计获利62702.
9元、李X共计获利37204元、皮X共计获利36324元、余X共计获利32834. 33元、徐X共计获利26800元。
2018年4月,被告人肖X经被告人周X介绍在国内为陈X在柬埔寨金边市负责的赌博公司名下的赌博软件提供充值服务,由赌博公司为其开设代理帐号,通过转账方式10000元购买10200元积分,再以1积分1元的价格卖给赌客,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10月,由于国内管控较严,肖X到柬埔寨金边市为该公司赌博软件提供充值服务,并担任充值组负责人。先后招揽被告人喻X和李X、昌X(均另案处理)到柬埔寨金边市为该公司赌博软件提供充值服务。肖X共计获利110万元、喻X共计获利53000元。
2018年底至案发,参赌人员中国公民敬某、伍某、黎X、李X、杨某(均另案处理)先后通过下载XXX、XXX手机 APP
软件参与赌博,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累计充值赌资共计261XXXX5468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徐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邱X、彭X、谢X归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邱X、彭X、李X、皮X、余X、徐X退缴了全部赃款;被告人周X、肖X、董X、王X、谢X退缴了部分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肖X、邱X、董X、彭X、谢X、王X、刘X、王X、周X、喻X、李X、余X、皮X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徐X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肖X、董X有认罪认罚、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邱X有认罪认罚、从犯、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谢X、彭X有认罪认罚、从犯、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X、刘X、王X、喻X、李X、皮X、余X有认罪认罚、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X有认非认罚、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徐X有认罪认罚、从犯、自首、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50000-元;判处被告人肖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邱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董X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谢X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彭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3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庭审中调整),并处罚金10000
元;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庭审中调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X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喻X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庭审中调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5000元;判处被告人皮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余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徐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周X、邱X、谢X、彭X、刘X、王X、周X、喻X、李X、皮X、余X、徐X对公诉机关指控他们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肖X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为公诉机关对其量刑过重。
被告人董X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对公诉机关认定的违法所得中有8万元有异议。。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为其构成自首。
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周X属于从犯,其获利方式与从赌资中直接提成不同,退缴的现金和扣押的财物价值近一百万元,无违法前科,属于初犯,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均在查证中,还没有查证属实。请求法庭对周X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肖X系从犯,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外,价值六十余万的轿车被扣押,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请求法庭对肖X减轻处罚。
被告人邱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邱X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系从犯,共同犯罪所起作用小,无犯罪前科,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邱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董X非原创性的技术开发,是在已开发完成的软件基础上进行的修复工作。董X在技术团队中并非领导、管理者,只是负责游戏玩法的底层程序员。董X并没有从事直接利用游戏软件实施开设赌场的技术开发行为,也未从事与开设赌场直接关联的推广、充值、提现软件的上线运行等直接工作。董X的涉案金额存在8万元数额的错误认定,应予以纠正。董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从犯,已经尽最大努力退赃大约
40 万元。建议法庭考虑其具有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同时又愿意缴罚金,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之下予以量刑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谢X系从犯,且属于从犯里较轻的,他不是赌博网站的投资者和管理人员,只是参与了软件开发,上线之前的收入不应是犯罪所得,上线后的才是犯罪所得,他归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系初犯、偶犯,全部退还违法所得,有悔罪的表现。建议对谢X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彭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从犯,有立功表现,全额退赃,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缴纳了罚金。请求法庭对彭X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X系中途参与到已初步开发完毕并已进入试运行的案涉软件中,系按要求从事小部分修改工作的技术帮助犯、从犯、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参与的所有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已退还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在两年以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开设储场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刘X系从犯,到案后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他只工作五个月后就辞职,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X从轻处罚。
被告人皮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皮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皮X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社会危险性较小,获利金额较小,退还全部赃款,系初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皮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徐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董X的违法所得为844163元。案发后,周X已退赃 195000元,董X已退赃 16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周X的
HUBLOT 手表一只、湘AXXX 号路虎牌 SUV 小车一辆,对被告人肖X的 TISSOT 手表一只、湘 A940XQ 号 Mercedes-Benz
小车一辆,对被告人董XX的湘AXXX 号思威牌小车一辆等,予以扣押;对肖X的支付宝账号(内有二十余万元),予以冻结。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谢X再次退赃 185462元(法院)、被告人王X再次退赃84927.
47元(法院)、被告人王X退赃119000元(公诉机关)、被告人喻X退赃 53000元(公安机关), 四被告人均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肖X、邱X、董X、谢X、彭X、王X、刘X、王X、周X、喻X、李X、皮X、余X、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入境记录、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充值和上分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转账明细、银行流水明细、赌博网站信息、证人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退赃材料、由值班律师、辩护律师见证的十五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肖X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积极参与,并提供服务和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邱X、董X、彭X、谢X、王X明知他人是建立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刘X、王X、周X、喻X、李X、皮X、余X、徐X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肖X、邱X、董X、谢X、彭X、王X、刘X、王X、周X、喻X、李X、皮X、余X、徐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X、肖X、邱X、董X、谢X、彭X、王X、刘X、王X、周X、喻X、李X、皮X、余X、徐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邱X、徐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X、肖X、董X、谢X、彭X、王X、刘X、王X、周X、喻X、李X、皮X、余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X、彭X、谢X协助公安局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X、肖X、邱X、董X、谢X、彭X、王X、刘X、王X、周X、喻X、李X、皮X、余X、徐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邱X、谢X、彭X、王X、刘X、王X、喻X、李X、皮X、余X、徐X积极全部退赃,被告人周X、董X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X、肖X、董X、周X未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邱X、彭X、谢X、王X的辩护人均提出建议对他们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邱X、彭X、谢X、王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彭X、谢X、王X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采纳被告人邱X、彭X、谢X、王X的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邱X、彭X、谢X、王X宣告缓刑。被告人王X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X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X的违法所得中有8
万元有错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其中有
4万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有错误,应予以扣除。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
二、被告人肖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三、被告人邱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3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董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4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
五、被告人谢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彭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放力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喻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皮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余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徐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对被告人周X、肖X、董X、周X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刘翠文
人民陪审员 孙建华
二 0 二 0 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亚璎
书 记 员 黄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