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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律师争取少刑

  • 刑事辩护
  • (2019)京0115刑初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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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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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刑初7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系北京市x区x村农工商合作社社长,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4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可亮,北京市XX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夏可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3日16时,被告人陈XX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旧宫镇南五环外环29公里100米处时,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陈XX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XX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5.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陈XX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陈XX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另具有自首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陈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二、被告人陈XX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陈XX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五、被告人陈XX身患疾病,且家属需要照顾。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XX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对辩护人的第二、四点及关于被告人陈XX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学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XX


  • 2019-04-30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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