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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9)京0106民初38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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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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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XX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38928号

  原告:王XX,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上海XX,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从学金,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

  原告王XX与被告从学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从学金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对方,1、返还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对方为我办理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新城早安北京落户事宜,办理周期为2018年4月l0日—2018年l0月9日,办理费用为7.5万元。如办理不成功,则无条件退款。我按约支付对方7.5万元,但其却未能按期办理落户事宜。我要求对方退款,对方陆续返还我4.5万元,我再行催告对方时,发现对方已无法联系。我认为,对方故意躲避、拒不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我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从学金未进行答辩。

  经本院查明,2018年4月10日,王XX(甲方)与从学金(乙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内容为,一、乙方承诺为王XX办理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新城早安北京户口落户手续;二、乙方要求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先行支付落户所需的一切费用7.5万元;……四、乙方向甲方郑重承诺,在收到7.5万元后四到六个月(至2018年10月10日前),为甲方办理落户手续完毕,落户完毕王XX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本及身份证为准;五、如果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落户手续完毕,则在2018年10月10日无条件退还甲方支付的7.5万元;如造成甲方或指定的落户人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办理落户过程中产生任何费用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下方有王XX、从学金的签名及指印予以确认,同时,在协议书中有多处红色指印。此外,双方签订收条一份,确认从学金收到王XX通过银行转账的7.5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根据王XX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其在当年4月10日、4月11日,通过XX银行账户分别向从学金账户转款5万元、2.5万元,总计7.5万元。

  同时,王XX还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身份证地址仍为山西省太原市,证明未取得河北廊坊市户口,从学金未履行委托协议义务;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共收到从学金退款4.5万元。庭审中,王XX称从学金拖欠金额为3万元,现主张金额为2.5万元,剩余5000元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从学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王XX与从学金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履行。王XX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根据现有证据,从学金并未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现王XX起诉要求从学金退款,并无不当。至于退款金额,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以及王XX陈述意见,本院对其要求退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一节,虽然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但协议书约定,不能办理落户手续情形下,从学金承担给王XX造成的损失。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从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王XX25 000元;

  二、从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XX利息损失(以25
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从学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洪杰

人 民 陪 审 员   白璆琳

人 民 陪 审 员   崔雪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XX


  • 2020-03-13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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