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6)沪0109刑初702号
刑事辩护
邢环中律师 当前活跃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6855
    服务人数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朱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09刑初7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暂住本市虹口区。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XX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邢环中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应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XX于2015年9月至12月在担任XXX凉城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招聘公司人员,在公司未获取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承诺支付年化利息8.5%-13%为名,采用熟人介绍及向小区居民、路人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向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吸收公众资金。截止2015年12月共向11名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10,000元。
被告人朱XX于2016年4月26日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XXX公司已就还款事宜与投资人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高X、陆XX、姚XX、王某某、汤XX等人的证言及邵某某、黄某某、韩XX等人提供的《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出具的XXX公司、XXX公司凉城分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付临门交易流水报表》、《POS注册信息》,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朱XX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后虽有辩解,但在庭审中能认罪悔罪,可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XXX公司与投资人达成还款协议,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朱XX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朱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琳
人民陪审员  赵多明
人民陪审员  王云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1970-01-01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邢环中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邢环中律师
5.0分服务:6855人执业:17年
邢环中律师
13101200****1520 执业认证
  •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 合伙人
  • 刑事辩护
  • 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
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办上海各区刑事案件及全国范围内重...
  • 139 1893 0001
  • 139189300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