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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罗X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6)粤1971刑初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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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罗X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971刑初65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个体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乃文,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个体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廖XX,广东XX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罗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及其辩护人周乃文、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罗X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垃圾桶旁拾到30盒蚁力神药品,遂将该批药品放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XX的温情保健商行内销售。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谭X到温情保健商行内购买了20盒蚁力神药品,将该批药品放在位于东莞市万江区莫屋社区河南XX一巷12号成人用品店内销售,共卖出蚁力神药品10盒。2015年10月18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检查发现谭X的店铺内有销售药品行为,从谭X处缴获蚁力神药品10盒,谭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罗X,从罗X处缴获蚁力神药品10盒。经鉴定,缴获的蚁力神具备药品特征,应按假药处理。
以上事实,被告人谭X、罗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出图、现出照片,搜查笔录,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蚁力神20盒,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铺位租用合同,户籍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证人莫X、郭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谭X、罗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谭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谭X的犯罪情节较轻;2、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3、有立功情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X;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X主观恶性不大,涉案药品是捡到的,不是特意购入;2、犯罪情节轻微,涉案药品数量小;3、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是初犯、偶犯;5、家里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罗X无视国法,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X、罗X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X,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X、罗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谭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提出罗X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X为了牟利,在无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销售在垃圾桶边捡到的无任何批文的药品,这正是其主观恶性的表现,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罗X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X、罗X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谭X、罗X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谭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聪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蔡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1970-01-01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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