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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X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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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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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X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X,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临澧县。
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周乃文,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X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辛X及其辩护人周乃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辛X是东莞市凤岗镇凤凰工业区金城路41号沁XX的经营者。
2014年6月份,辛X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处购得一批伪造的发票供日常使用。
2014年12月17日,民警在该店内缴获剩余的200张伪造的发票(面额均为5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票鉴定书,被告人辛X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辛X无视国法,持有伪造的发票200份以上,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辛X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辛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只购买了4本假发票且未使用的辩解意见,并提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的意见。
被告人辛X的辩护人提出1.辛X只购买了4本假发票且未使用;2.刚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3.辛X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4.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的辩护意见,并提出对被告人辛X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辛X是东莞市凤岗镇凤凰工业区金城路41号沁XX的经营者。
2014年6月份,辛X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处购得一批伪造的发票供日常使用。
2014年12月17日,民警在该店内缴获200张伪造的发票(面额均为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票鉴定书,被告人辛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X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对被告人辛X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辛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辛X购买假发票的数量,经查,公诉机关并未指控辛X购买假发票的具体数量,根据在卷证据显示,除辛X本人供述购买了8本并使用了4本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公安机关也仅从辛X处扣押了4本假发票,且无证据显示辛X有使用过假发票,辛X供述的购买发票数量及使用情况属于孤证,结合庭审中辛X的辩解,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成立,对此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量刑,根据法律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结合被告人辛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偏轻,对此均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辛X的身份问题。
根据被告人辛X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辛X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根据被告人辛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X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哲
代理审判员刘超
人民陪审员林顺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XX
  • 1970-01-01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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