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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熊XX与唐XX、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川2021民初3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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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熊XX与唐XX、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2021民初3795号
原告:陈XX,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原告:熊XX,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唐XX,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李XX,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原告陈XX、熊XX与被告唐XX、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XX、熊XX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熊XX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30元,减半收取计23115元,由原告陈XX、熊XX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凡X
书记员周XX
  • 1970-01-01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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