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与郑XX、姚XX、姚XX、张X、郑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川2021民初3965号
合同事务
唐光建律师 在线
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401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中国XX与郑XX、姚XX、姚XX、张X、郑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2021民初3965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东XX**。
法定代表人:袁XX,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四川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66年7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姚XX,女,1966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姚XX,男,1970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张X,女,1977年3月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XX,住四川省XX亭县> 被告:郑XX,男,1974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谢XX,女,1977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郑XX、姚XX、姚XX、张X、郑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丁XX
被告:姚XX,女,1966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姚XX,男,1970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张X,女,1977年3月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XX,住四川省XX亭县> 被告:郑XX,男,1974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谢XX,女,1977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郑XX、姚XX、姚XX、张X、郑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丁XX
被告:姚XX,男,1970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张X,女,1977年3月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XX,住四川省XX亭县> 被告:郑XX,男,1974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谢XX,女,1977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郑XX、姚XX、姚XX、张X、郑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丁XX
被告:张X,女,1977年3月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XX,住四川省XX亭县> 被告:郑XX,男,1974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谢XX,女,1977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郑XX、姚XX、姚XX、张X、郑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丁XX
被告:郑XX,男,1974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谢XX,女,1977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郑XX、姚XX、姚XX、张X、郑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丁XX
被告:谢XX,女,1977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郑XX、姚XX、姚XX、张X、郑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丁XX
原告中国XX与被告郑XX、姚XX、姚XX、张X、郑XX、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 判 长  周维富
人民陪审员  蒋勇林
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XX
  • 1970-01-01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唐光建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唐光建律师
5.0分服务:1401人执业:12年
唐光建律师
15120201****7228 执业认证
  • 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17号二楼
唐光建律师,曾经从事教育工作,四川大学法律本科专业毕业,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其从事律师职业以...
  • 138 8294 7268
  • 174527820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