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与许XX、张XX、徐XX、赵XX、徐XX、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川2021民初3442号
合同事务
唐光建律师 在线
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524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中国XX与许XX、张XX、徐XX、赵XX、徐XX、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2021民初3442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3540255G。
负责人:袁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四川XX律师。
被告:许XX,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张XX,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徐XX,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赵XX,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徐XX,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许XX,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许XX、张XX、徐XX、赵XX、徐XX、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XX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判员  康晓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汪XX
书记员周XX
  • 1970-01-01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唐光建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唐光建律师
5.0分服务:1524人执业:12年
唐光建律师
15120201****7228 执业认证
  • 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安岳县岳阳镇秦九韶路北段59号七楼
唐光建律师,曾经从事教育工作,四川大学法律本科专业毕业,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其从事律师职业以...
  • 138 8294 7268
  • 174527820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