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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川0903民初2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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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903民初2955号
原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34年4月8日,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被告:左某某,女,汉族,生于1953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XX负担,经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邓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X
  • 1970-01-01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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