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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安岳XX公司、中国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21民初896号之二
原告:王X,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被告:安岳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5706105B。
法定代表人:曾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6650156Y。
法定代表人:冷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四川XX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安岳XX公司、中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X与被告安岳XX公司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计1536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 判 长 曾荣跃
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
人民陪审员 陈昌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严 品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