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廖XX与吴XX、彭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21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廖XX,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中XX**。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吴XX,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1976********。
被执行人:彭XX,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XX**,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198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XX与被执行人吴XX、彭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XX、彭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XX、彭XX向申请执行人廖XX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3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吴XX、彭XX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XX在中国XX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吴XX在中国XX账户622XXXX8781********上的存款10000元划拨至安岳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健
审判员 郭助忠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