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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与荣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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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与荣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22民初1020号
原告:易X,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乐至县回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荣X,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原告易X与被告荣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易X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交纳计515元,由原告易X负担。
审判员  官远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XX
  • 1970-01-01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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