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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何XX与陈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21民初1635号
原告:石XX,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何XX,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石XX、何XX与被告陈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石XX、何XX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XX、何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XX、何XX负担。
审判员 曾荣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