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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安岳XX公司、中国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21民初896号之一
原告:王X,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被告:安岳XX公司,住所地安岳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5706105B。
法定代表人:曾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6650156Y。
法定代表人:冷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安岳XX公司、中国XX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岳XX公司以本案必须以(2019)川2021民初169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9)川2021民初1694号案件尚未审结为理由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曾荣跃
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
人民陪审员 陈昌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严 品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