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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蒋XX、杨XX、袁XX、邹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2021民初293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小南XX**。
法定代表人:李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被告:蒋XX,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杨XX,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袁XX,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邹XX,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蒋XX、杨XX、袁XX、邹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XX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对被告蒋XX、杨XX、袁XX、邹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梅朝顺
人民陪审员 夏启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