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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邹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2021财保2号
申请人:中国XX,住所地:安岳县。
负责人:李X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邹XX,男,生于1976年3月,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人中国XX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XX在XX储蓄银行账户621XXXX8800********中的存款在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XX以坐落于安岳县岳阳XX的房屋(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0140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XX在XX储蓄银行账户621XXXX8800********中的存款5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中国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选荣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