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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号转普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川1025民初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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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号转普裁定书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25民初2316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XX**荣XX****。
法定代表人:蒋XX。
委托代理人:桓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陈X追偿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经本院审查,被告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小军
人民陪审员  顾 丽
人民陪审员  余国彬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邹XX
  • 1970-01-01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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