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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沈XX、沈XX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皋搬民初字第0918号
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刘XX、田XX(特别授权)。
被告沈XX。
委托代理人汤向群(特别授权)。
被告沈XX。
委托代理人刘XX(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沈XX、沈XX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两被告就损失自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沈XX、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对被告沈XX、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长钟文
代理审判员赵容容
人民陪审员谢国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