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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缪XX、洪XX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苏06民终3381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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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缪XX、洪XX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民终3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缪XX,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XX,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向群,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X,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如皋市XX搬经居10组。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男,195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上诉人缪XX因与被上诉人洪XX、陆XX、南通XX公司、陈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缪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缪XX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戴志霞
代理审判员胡皓
代理审判员李晓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X
  • 1970-01-01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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