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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金华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浙07民终5804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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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金华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7民终5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红星社区伯城XX第******。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新XX**。
法定代表人:陆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浙江XX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XX(2017)浙0702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驳回XX公司所有诉讼请求。XX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威XX公司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设备,且经验收合格,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民事判决。(一)交货时间经过双方认可,XX公司也已经签收了设备,威XX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行为。2015年1月双方签订合同后,XX公司屡次更改零部件图纸,直至2015年9月7日才确定新的图纸,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修改零部件尺寸一旦超过合同约定的正负0.1㎜,设备就需要调整定作,必然影响工期。威XX公司最后一次交货承诺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XX公司也在2015年12月11日支付了第二笔设备款,且签收了设备,说明双方对交货时间已达成共识。(二)威XX公司交付的设备已经验收合格。从XX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支付了30%费用可见,其认可滚筒阀设备的运行效果,即设备已经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XX公司签收后3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三)滚筒阀设备问题点的责任不在威XX公司,而是由XX公司造成。滚筒阀设备的功能是将零部件组装成一个新的产品,需要XX公司提供图纸确定滚筒阀设备的组装方案。方案确定后,零部件图纸尺寸不能发生变化,或至少不能超出正负0.1㎜。但XX公司却在定作设备过程中,不断修改零部件图纸,尺寸十分不稳定,且修改尺寸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正负0.1㎜,直接影响了定作工期及设备产能。即便XX公司不断修改图纸,威XX公司还是尽量按修改的图纸加工定作设备。2016年1月3日、2017年3月3日及31日的邮件可以证明XX公司使用的零部件尺寸不是图纸的尺寸,零部件尺寸影响设备运行,故不能组装成合同约定的新产品及完成约定产能的责任不应由威XX公司承担。滚筒阀设备的问题点是由XX公司列举,因设备属于创新型产品,需要一个磨合期,并非出现一点点问题就会造成机器无法运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四)如前所述,XX公司的零部件尺寸不稳定,完全超出合同约定的正负0.1㎜是客观事实,又因零部件有水,且未保证测试水压的稳定性,未解决测试工艺问题等,根据《加工(定作)合同书》第十二条,威XX公司免责,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五)一审法院未去现场查看设备运行,证据也没有反映设备无法运作的情况,认定XX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要体现在认定双方证据的证明力上实在荒唐。凡是XX公司的证据,无论威XX公司有无异议,证明力均予以认可;而威XX公司提交的证据,无论XX公司认不认可,都不予认定证明力。三、一审判决书错漏百出,违反了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四、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威XX公司并没有违约,退一万步而言,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本案中XX公司没有任何损失,而威XX公司支出了大量定作设备的物料费用、人工费用、运输费用等。威XX公司按照合同制定了一台设备,后续费用没有收到不说,现在还要全额退款并且承担违约金,判决不公平。五、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错误,应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威XX公司已经提交了合格的滚筒阀设备,设备产生的问题责任在于XX公司,威XX公司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从XX公司不出具验收标准,不使用符合尺寸的零部件等等原因,故意拖延调试时间来看,完全可以认定XX公司属于恶意刁难,故意不验收。恳请二审法院秉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认定事实,认定证据证明力,撤销原判,驳回XX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给一家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企业一份公平、公正、公开的判决。二审中,威XX公司申请对涉案滚筒阀全自动装配测试线的生产节拍进行鉴定。
XX公司辩称,一、涉案测试线质量问题。XX公司在原审中已就测试线存在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及与威XX公司的关联性等作了充分的举证及阐述。涉案《加工(定作)合同书》第三条加工(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明确约定,威XX公司应按XX公司的要求及产品性能设计制造,符合技术、质量、产能、安全规范,满足XX公司使用要求的定作物。但依据双方技术人员签署确认的一系列文件资料显示,测试线存在的质量问题贯穿于整个调试阶段。且从出现的问题分析,均属于测试线本身固有的质量问题。涉案测试线至今仍存在诸多长期无法解决的质量问题,致使测试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及产能等指标、要求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威XX公司作为加工承揽方,其负有的主要合同及法定义务为交付符合XX公司要求的定作物。在加工承揽过程中,设计、材料采购、装配制造等关键性作业内容均由威XX公司完成并承担相应责任。涉案测试线现存的质量问题,无论是设计原因还是制造材质原因或装配原因所导致,均与威XX公司具有密切关联性,威XX公司应就测试线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二、测试线验收问题。涉案测试线作为专门的自动化生产线,不能仅凭肉眼及感官确定产品的质量,而是需要经过专门的测试程序来确定产品质量,这也是测试调试程序存在的意义。调试过程需要专门的场所条件予以配合,如最重要的水测对水压有特别要求。威XX公司2015年12月7日出具的《承诺书》中也有体现(特别注明:水测除外由XX公司配合完成)。因此,测试线是否合格,只有安装于XX公司处经调试后才有条件进行判定。故2015年12月11日支付第二期30%款项即表明测试线验收合格之主张,显然不能成立。三、交付测试线逾期问题。涉案《加工(定作)合同书》约定的交付时间120个工作日,即使按2015年9月22日双方签署的《滚筒阀问题点及解决方案》,2015年10月20日也是威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后再次作出的承诺。2015年12月7日才开始交付程序,威XX公司显然已再次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原审证据认证及实体处理问题。如前所述,涉案测试线至今无法正常运转且不能满足XX公司指标和要求是客观事实,有双方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多份书面资料佐证。一审法院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有据,请求维持原判。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XX公司与威XX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书》(编号HC-2015-01-05);2、威XX公司返还XX公司设备款XXX元;3、威XX公司支付XX公司违约金195000元;4、威XX公司承担XX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628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威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公司与威XX公司于2015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加工(定作)合同书》(合同编号HC-2015-01-05),合同的附件(保密协议一份、技术协议一份)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该合同约定由威XX公司为XX公司加工一套滚筒阀全自动装配测试线,总价为195万元。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明确为合同签订、首付款到账之日起120个工作日。总价支付方式和期限为:1.合同签订后,威XX公司于15天内完成产品的弹簧分离机构,待XX公司确认可行后,合同正式生效,XX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40%;2.威XX公司完成设备制作并调试合格后通知XX公司,XX公司到威XX公司现场验收合格后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30%;威XX公司收到款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发货;3.设备到XX公司厂内安装、调试及试产验收后30天内及XX公司收到威XX公司开具17%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款25%,留合同总价款5%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加工定作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威XX公司按XX公司要求及产品性能设计制造,符合技术、质量、产能、安全规范,满足XX公司使用要求。如威XX公司的产品质量或设计缺陷导致XX公司不能正常使用,XX公司有权拒付货款。设备的验收标准、地、地点及期限.验收依据,技术性能按技术要求和技术协议的约定,相关配置不得低于威XX公司原提供的品牌、规格型号的规定。2.验收期限,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XX公司在验收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收货之日起30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及因XX公司现场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的,均视为验收合格。质量承诺、服务、期限的约定:质量保证期自XX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威XX公司应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所供设备的任何缺陷,免费提供维修服务,直至达到XX公司要求。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导致设备运行不畅或无法达到技术协议要求的,应免除威XX公司责任,但威XX公司需配合XX公司直至设备运行正常后再给予设备正常验收:1,由于XX公司产品本身原因导致的设备运行不畅,2.由于XX公司订单原因发生变化,3.由于XX公司配套设备设施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等。违约责任:XX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欠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出15%。威XX公司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出10%。逾期交货超过30天的,视为威XX公司不能交货,威XX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XX公司有权要求威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产生威XX公司的损失XX公司不予负责;XX公司提出解除本合同,威XX公司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把XX公司付给威XX公司的所有预付款无条件返还。由于XX公司的原因终止合同,威XX公司已实际产生的设备制造直接费用,由威XX公司提供证据经XX公司确认后,其费用由XX公司承担。机械、电控、技术性能、参数要求等没法达到要求的,双方应根据产品的特点,设备结构等原因作出分析,并做相应的调整,直至设备达到最佳状态。配置低于原约定的,XX公司要求调换的,威XX公司应无条件给予调换,否则视为违约。设备到XX公司后经过调试,性能、技术标准达不到XX公司提供的技术要求,威XX公司又不能解决的,XX公司有权提出退货,XX公司付给威XX公司的所有设备款项在三个工作日内威XX公司应无条件返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威XX公司应同时承担。XX公司因威XX公司违约而发出通知,威XX公司在接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视为默认XX公司通知内所表述内容,同意通知所述的处理。由于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的,另一方不负违约责任。由威XX公司负责送货到XX公司工厂交货、安装、调试。其技术要求为按XX公司产品标准要求设计,符合XX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产能要求。其技术资料有设计图纸,控制系统图,XXX程序及本合同所设计设备的技术资料等,由双方确认的,并作为合同附件的滚筒阀自动组装方案(以下简称技术合同)约定,由XX公司提供:1.XX公司提供最终版完整的产品装配工艺流程和技术参数;目前来料品质情况,提供不同供应商来料最大最小公差尺寸;提供目前生产的产品客户抱怨点和目前工艺问题点及改善建议的交底。2.XX公司必须提供产品的精准的3D图纸和样品(10套),另提供30套产品样品作为威XX公司的试验用品。3.XX公司保证产品外观尺寸的一致性,保证管控部位变形公差范围不能超过正负0.1㎜。4.设备调试阶段,XX公司提供测试用的2000套样品供威XX公司调机使用。由威XX公司提供:1.保修期一年,即从最终验收签字之日起,一年内威XX公司负责免费维修(非人为损坏),终身维护。2.提供的资料:使用说明书,设备维修用的机械零件图(机械维修可能用图,易损零件图纸),电气图纸(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元器件明细表)。3.威XX公司负责培训XX公司有相关基础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4.售后服务,一般故障4-12小时处理,重大故障24小时内处理。双方签订技术合同的目的:1.节省人力,降低成本,2.易于管理及成倍扩大生产,3.标准化生产,提升企业形象,提升竞争力。双方签订技术合同的技术要求:1.确定哪些能实现自动上料。2.产品装配过程中不影响产品的外观、品质性能。3.设备要保持相当的稳定性。4.设备能长年使用,设计寿命十年以上,易损件更换除外。5.设备标准配件使用国际品质或国内优秀品牌,保证品质,易于更换,其中电机选用Panasonic、DELTA等品牌。6.设备由XXX控制,彩色触摸屏人机界面操作,有错误自动报警功能,自动计数功能。7.设备生产节拍:600pcs/H。技术合同由自动组装流程、方案布局-整机外观、分案局部等三部分组成,其分案局部又由铁芯上料、装铁芯胶塞、内套上料、吹气机构、内套装弹簧、内套装铁芯、内套装密封圈组件、壳体组件上料、内套组件与壳体组件组装、低气压泄露测试、测试不良排除、装压环、超声波焊接、壳体装塑封组件、塑封组件性能测试及不良排除、塑封组件压铆机构、低压流量测试、高压流量测试、交叉流量测试、产品排湿、低压泄漏测试、高压泄漏测试、装内套塞、装安装板等项目组成。合同签订后,XX公司将产品图纸交给威XX公司,威XX公司完成产品的弹簧分离机构并经XX公司确认后,XX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支付了价款78万元,即合同总额的40%。按照合同约定,威XX公司应当于2015年7月交货。威XX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将滚筒阀的安装板参考附件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发给XX公司,要求尽快确认。XX公司先后于当月7日、8日发电子邮件给威XX公司,告知滚筒阀的安装板附件图纸改过了,原来发你们是没有改过的图纸,这是最新的图纸,重新测量整改过了,你再看一下。威XX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给XX公司的滚筒阀问题点11项及解决方案载明,出货时间为10月20日,如到期仍无法交付使用,视威XX公司违约,按合同条款处理。威XX公司于同年12月7日出具给XX公司的(滚筒阀项目推进时间表)承诺书载明的完成时间及项目内容为,12月7日至8日内部整理线路,12月9日打包发货,12月10日至14日物流送货,12月15日至21日客户现场设备安装对接,12月22日至12月31日调试完成。威XX公司同时承诺按此进度推进滚筒阀自动组装线的组装与调试工作,确保设备带料自动运行(水测除外,由XX公司配合完成)。如到期限仍无法交付使用,承诺无条件退还XX公司所支付的所有预付款,设备退回威XX公司,其他按照原合同履行。威XX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从深圳委托承运部门向XX公司发货后,XX公司于当月11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威XX公司58.5万元。设备到XX公司工厂后,由威XX公司到XX公司工厂安装、调试滚筒阀测试线。2016年1月3日,威XX公司发给XX公司关于密封组件压不到位的邮件,认为是XX公司的产品尺寸变化,要求确认并带威XX公司工作人员去查看手工线作业情况。威XX公司的调试工作人员在调试过程中确认自动线问题点8项,其中排不良工位存在漏排现象,其内套组件不良为夹具原因;连续生产测试一周以上,不良品中复测合格品合格率98%(设备误判)。当月16日,XX公司发给威XX公司关于自动线问题点的函件,要求威XX公司将问题点的解决方案和时间告知XX公司。威XX公司为调试,于2016年6月24日要求XX公司提供校验品,并于次日催促称,这台设备安装调试已半年了,尽快调试满足量产要求。威XX公司对该设备一直调试到2016年底,也未能达到设计要求,存在的问题始终未能解决,并将现场调试人员全部撤离。XX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发给威XX公司关于自动测试线问题解决函件,其催告函载明,贵司制作的自动装配线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给出解决方案,希望贵司安排专人对接解决;我司于2015年1月5日向贵司定制的滚筒阀自动装配生产线,贵司安排人员在我司现场进行整改调试,但一年多来调试一直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存在的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现贵司已将现场调试人员全部抽调回公司,造成该设备一直无法正常生产,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司正常生产与订单交付。为此我公司催告贵司,抓紧派技术人员前来解决相关问题,但都没有结果;现我司将主要存在的问题罗列如下(其他细节问题未列):1.橡胶芯振动盘供料不足,橡胶芯组装存在组装不到位现象;2.弹簧供料存在双弹簧,影响到我司制程产品质量,存在巨大的质量隐患;3.超声波焊接机摸头磨损严重,会造成焊接不良,会造成质量隐患;4.机器开机焊接机首次焊接不良,压环高,强度不足,造成部件的浪费;5.耐压误判较多,造成产品检测后无法直接装箱出货,影响生产效率;6.合格品中有匝间不良现象,会使不良品流出造成客户投诉;7.最高产能每小时350只,与合同约定每小时600只的产能严重超差;8.水测随行工装打滑,影响线体运行;9.塑封插片电伤较多,造成塑封报废;10.超声波焊接机与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不符。以上存在的问题,造成该生产线无法正常验收使用,已给我司造成重大损失,请贵司安排人员于2017年1月10日前到我司现场解决。1月11日,威XX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XX公司,今天我司已安排了朱X去贵公司对设备问题进行处理。双方于当月13日在XX公司工厂现场确认威XX自动线问题点9项中有8项未解决(其中最高产能每小时350只)。当月17日,XX公司回复威XX公司的电子邮件载明,贵司安排朱X到我司现场确认设备存在的问题,现朱X已回贵司,但我司列出的设备问题还没解决,望贵司能予回复。XX公司于2月7日又发电子邮件告知威XX公司,由于自动装配线之前反映问题的存在,导致生产一直断断续续,无法正常运行验收,对于该条生产线存在的问题,请贵司尽快给出解决方案。威XX公司于次日回复的电子邮件载明,关于年前朱X去现场反馈回来的问题点,振动盘问题只有返修,工装打滑是耐磨条磨损,要更换,这属易损件。至于焊接机问题,要看双方沟通方式有没有问题?其他有些问题,朱X和现场人员沟通过可以解决的。2月10日,XX公司又发电子邮件告知威XX公司,振动盘返修要明确时间,由于该设备目前无法正常验收,所以易损件应作为验收前损坏处理;焊接机与合同约定差距太大,需当面与我司高层沟通协商;另朱X带回的问题未全部回复,希望予以回复完成。双方于3月1日在XX公司工厂现场确认威XX自动线问题点26项及要求完成时间(其中最高产能每小时250只)。威XX公司于2017年3月5日发微信给XX公司称,3月1日双方在现场会确认的事项(自动线问题点)我公司会尽快完成,但XX公司要清除来料上的水和保证来料的一致性。XX公司于次日发微信给威XX公司称,我们后续取消水洗工序,密封圈组件不会有水的问题;零部件尺寸都在我们图纸范围之内,在设备制作前已告知贵司,我们零件尺寸公差为正负0.1毫米,并写入合同中。对双方确认的自动设备问题点清单,请推动贵司工作人员尽快改进和解决。XX公司列出威XX自动线问题点27项后,经威XX公司调试,改进,威XX公司确认到2017年3月25日,仍有下列11项(红色字体项目)未有改善:1.吸橡胶芯真空报警,橡胶芯分料机构频繁卡住;2.橡胶芯振动盘上料不足,橡胶芯上料时有返料现象;3.成品余料检测误报,无余料会报警;4.水测岗位电流表易坏,已更换三只;5.低压流量工位,水压不稳定,6.交叉流量误判较多,高压泄漏误判,低压泄漏;7.耐压误判较多,已关闭一台耐压机;8.排不良工位易取不出产品;9.合格品中有匝间不良现象;10.目前最高产能每小时360只、440只各一次(要专人看橡胶芯振动盘);11.车间反映有工装夹具已经生锈。当月30日,XX公司要求威XX公司对红色字体部分还未完成的,尽快完善解决。威XX公司于次日回函称,测试部分要XX公司协助共同完成,如XX公司在来料做一个管控,设备性能会有一个很大的提升。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威XX公司之间签订的滚筒阀全自动装配测试线的《加工(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第一,关于威XX公司所称的测试线的技术性能和技术要求已达标。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设备到XX公司试产验收,再根据双方在附件一威XX公司提供的第一条约定设备从最终验收签字之日起一年内为保修期的约定,结合双方往来函件及双方技术人员确认的四份测试线问题点记载的内容,特别是最后一次的测试线问题点记载的内容看,威XX公司交给XX公司的设备的技术性能、产能,到2017年3月25日仍未达标,而且威XX公司在答辩时也自认设备一直到现在还处于调试阶段,因此威XX公司提出的测试线的技术性能和技术要求已达标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二,关于威XX公司所称的测试线一直处于调试阶段的责任在于XX公司,以及XX公司曾于9月对来料图纸进行修改是对合同条款的重新约定。首先,对威XX公司需要XX公司改善的密封圈水洗问题和保证来料的一致性问题,XX公司已于次日回复威XX公司的函件载明,后续取消水洗工序,密封圈组件不会有水的问题;零件部件尺寸都在图纸范围之内,在设备制作前已告知威XX公司零件尺寸公差为正负0.1毫米,并已写入合同。其次,威XX公司的调试工作人员在调试过程中确认自动线问题点8项中,排不良工位存在漏排现象,其内套组件不良为夹具原因;连续生产测试一周以上,不良品中复测合格品合格率98%(设备误判)。再次,威XX公司虽致函XX公司要求确认产品规格尺寸有变化导致调试时大量的密封组件压不到位,同时要求XX公司带其工作人员查看手工作业线情况,但威XX公司并未提供XX公司对此已确认的证据,也未提供其主张成立或XX公司不配合的相关证据。最后,XX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向威XX公司提供产品图纸后,威XX公司于当年9月6日才将安装板图纸发给XX公司确认,XX公司在收到该图纸后确实进行了修改,但在二日内已修改确认完毕发给威XX公司;由于XX公司修改产品图中最后一张图,且二日修改完成,以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威XX公司并没有就此影响其加工工期向XX公司提出异议,由此说明XX公司的这一修改行为对威XX公司加工工期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并从威XX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给XX公司的滚筒阀问题点及解决方案可以得到证实,威XX公司承诺出货时间为10月20日。综上,设备误判及夹具等原因责任在于威XX公司,并非XX公司产品规格尺寸的变化;XX公司虽曾修改安装板图纸,但对工期影响非常有限,且双方并未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因此威XX公司提出的测试线一直处于调试阶段的责任在于XX公司,以及XX公司曾于9月对来料图纸进行修改,是对合同条款的重新约定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三,关于威XX公司所称的其不存在违约责任。首先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威XX公司应在收到40%首付款后的120工作日交货,即2015年7月,以及威XX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给XX公司的滚筒阀问题点及解决方案确定的出货时间为10月20日,如到期仍无法交货,视为威XX公司违约的约定,但威XX公司的交货时间为12月;其次再根据威XX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出具给XX公司的承诺书约定12月31日完成调试,但从双方的往来函件和双方确认的4份测试线问题点,特别是经双方于2017年3月25日确认仍有10项技术性能要求和1项产能未达标,因此威XX公司已逾期交货和所交设备技术、产能均未达标,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XX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综上,尽管威XX公司己将测试线运抵XX公司工厂进行安装、调试,并经一年多时间的调试、改进,但橡胶芯、振动盘、焊接、工装打滑等设备关键性质量问题未有改善及产能未达标,且需要专人看橡胶芯振动盘的情况下最高产能每小时440只,导致XX公司无法使用该设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威XX公司己严重违约。除实现债权费用外,威XX公司的抗辩意见与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符。因此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XX公司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威XX公司对此请求的抗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金华市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书》(合同编号HC-2015-01-05)。二、深圳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金华市XX公司设备款XXX元;同时由金华市XX公司返还深圳市XX公司一套滚筒阀全自动装配测试线,并由深圳市XX公司同时到金华市XX公司拆除和搬离该套滚筒阀全自动装配测试线。三、深圳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金华市XX公司违约金195000元。四、驳回金华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共计14703元,由金华市XX公司承担703元,由深圳市XX公司承担14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XX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要求威XX公司对问题点的解决方案和时间告知。2017年3月3日,威XX公司发电子邮件给XX公司,称:3月1日双方在现场会确认的事项(自动线问题点)我公司会尽快完成,但XX公司要清除来料上的水和保证来料的一致性,等等。次日,XX公司电子邮件回复称,“贵公司与我公司确认自动设备问题点清单,请推动贵司工程人员尽快改进和解决”;“我们后续取消水洗工序,密封圈组件不会有水的问题”;“如会议(2017年3月1日现场会议)上所讲,部件零件尺寸都在我们图纸范围之内,在设备制作前已经告知贵公司我们零件尺寸公差为+/-0.1㎜,并写入设备合同之中”。除前述事实外,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威XX公司在履行加工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首先,XX公司与威XX公司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的交货期限为“首付款到账之日起120(工作日)天”。XX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支付首付款78万元(合同总价款40%)后,威XX公司依约应于2015年7月向XX公司交付涉案滚筒阀全自动装配测试线。2015年9月6日,早已取得产品图纸的威XX公司才要求XX公司确认安装板图纸,XX公司及时在二日内进行了修改确认。考虑安装板装置系下料前的最后一道工序,以及威XX公司2015年9月22日确认的《滚筒阀问题点及解决方案》中“10月20(日)如到期仍无法交付使用,视威XX违约,按合同条款处理”的备注内容,一审认定安装板图纸修改对涉案测试线的加工工期影响有限,并无不当。威XX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变更交货时间,涉案测试线于2015年12月交付的事实,足以认定威XX公司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其次,根据合同约定,威XX公司制作完成测试线后需在XX公司厂内安装、调试及试产验收。XX公司支付第二笔费用58.5万元(合同总价款30%),仅为威XX公司制作加工的测试线达到发货条件时XX公司依约应承担的一项付款义务。威XX公司主张XX公司支付该款的行为,即表明涉案测试线已经验收合格,既与测试线直至2017年3月仍未完成调试的情况不符,也缺乏合同依据。再次,涉案合同附件中约定,由XX公司向威XX公司“提供不同供应商来料最大最小公差尺寸”,同时“保证产品外观尺寸的一致性,保证管控部位变形公差范围不能超过正负0.1㎜”。2015年9月,XX公司应威XX公司要求,对安装板图纸的修改确认,属于双方对内部设计方案的确认,并未违反前述管控部位变形公差的约定。综合在卷2017年3月4日XX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反映“部件零件尺寸都在图纸范围之内”,以及测试线未能解决的问题点中从未涉及安装板组装环节等情况分析,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系因安装板图纸变更及XX公司的零部件尺寸超出图纸范围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威XX公司亦无证据证明XX公司故意拖延调试,故其主张涉案滚筒阀设备问题点产生的责任在于XX公司之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最后,涉案测试线系XX公司定制的非标准型设备,当事人二审中均认可非标产品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设备是否合格应结合双方约定内容评判。本案中,威XX公司系按XX公司要求及产品性能设计制造滚筒阀全自动装配测试线,以满足XX公司使用要求。在卷往来邮件及双方技术人员确认的测试线问题点等证据表明,涉案测试线的装配及检测环节在调试中存在诸多问题未能解决,且直至2017年3月23日在“专人看橡胶芯震动”的情况下最高产能只有350只/小时,此与合同约定的“设备生产节拍:600pcs/H”技术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鉴于双方已确认测试线的实际产能,故威XX公司二审中申请对涉案滚筒阀全自动装配测试线的生产节拍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自2015年12月交付至今,测试线一直未能完成调试,且经威XX公司技术人员多次调试,性能、技术指标无法达到约定的设计要求。考虑测试线橡胶芯、振动盘等关键性质量问题及产能未达标而威XX公司调试技术人员已实际撤离的情况,一审综合在卷证据认定威XX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致使XX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客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等规定,XX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已付的设备款。威XX公司作为加工承揽方,未完成合同义务,属严重违约,依法应返还设备款并向XX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95000元。威XX公司主张XX公司没有任何损失,违约金过高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威X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6元,由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良飞
审 判 员 宋文茹
审 判 员 盛 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吕XX
  • 1970-01-01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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